門將沒有專屬的「最後一人」位置
IFAB第11條比較的是倒數第二名對手,門將也算對手,但不一定站在最靠近球門的位置。門將衝到前面時,留在球門附近的其他球員仍然要算進排列。
因此「越過最後一名後衛就越位」只是容易失準的口語簡化。先把對方球員按接近球門線的順序排好,再找第二位,不依球衣職務挑人。
| 示例 | 攻方/球/倒數第二名對手 | 位置判讀 |
|---|---|---|
| A | 10/12/15公尺 | 比球和第二名對手都近:越位位置 |
| B | 10/8/15公尺 | 在球後方:不是越位位置 |
| C | 10/12/10公尺 | 與第二名對手平行:不是越位位置 |
| D | 10/12/8公尺 | 第二名對手更近:不是越位位置 |
要比對手更靠前,也要比球更靠前
判斷越位位置,還要看攻方球員是否在對方半場,以及可計入的頭、身體或腳部,是否同時比球和倒數第二名對手更靠近對方球門線。與倒數第二名對手平行,不屬於越位位置;人在球後方,也不符合這組條件。
下表把球門線當作起點,距離越小代表越靠近球門。所有示例都假設球員在對方半場,用簡化位置讀法比較,不把它當作實際轉播畫面的測量值。
四種位置,先做同一套比較
示例A:攻方距球門10公尺,球在12公尺,倒數第二名對手在15公尺。10比12與15都小,因此符合示例中的越位位置條件。
示例B只把球改到8公尺,攻方仍在10公尺;此時攻方在球後方,就不是越位位置。別因他依然比部分對手靠前,就忽略球所在的那條線。
看的是隊友傳球或觸球時,不是接到球時才量
越位位置通常以隊友傳球或觸球的第一個接觸點判斷;若是門將用手拋球,則以離手的最後接觸點為準。攻方球員之後跑到哪裡,不能倒過來替換這個判斷時點。
觀看重播時,先找到隊友觸球的正確瞬間,再看球與第二名對手的位置。只截接球瞬間,可能已經錯過真正要比較的一格。
站在越位位置,還不等於已經犯規
規則把位置與犯規分開:還要看球員是否參與比賽,例如觸球,或以擋住視線、爭搶等方式影響對手。沒有碰球也可能干擾對手;反之,只是站在那裡而未參與,也不會單憑位置就判罰。
在FK57看球記錄時,分成「傳球時的位置」與「後續參與行為」兩行,會比直接寫一個越位或不越位更容易和重播對照。


